媒体职业道德的两个案例

国际新闻研究所(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)的两位负责人给我们讲课,主要内容谈媒体从业者的道德观,新闻自由的国际法依据。其中一位女士讲了暖场小测试,分享了两个发生在美国的新闻案例。

暖场测试:

你是宾馆的客人,你知道每天服务员会补充沐浴露。于是你选择每天都把沐浴露装进行李箱。等你退房的时候,相信你已经积攒不少瓶子了。这样的事情虽然不违法,在道德上能否说得过去呢?

我在十多年前就听过这样的所谓case study。拿这样的例子做道德标准的讨论是不合适的。几十年前她们的老师用这样的例子,然后她们打算再传给下一批年青人。宾馆里的一次性瓶装沐浴露拿走与否,无关道德,而是一件有关环保的事情。你已经开瓶用了它们,你知道服务员打扫房间的结果就是扔掉它们,不可能重复利用。

然后是正式案例。

第一个案例是说,1992年的美国选举,民主党候选人Brock Adams最后主动放弃了选举。因为媒体报道了他长期性侵犯8名女性的经历。公众争议的焦点不是Adams的不耻行径,而是The Seatle Times报道政治人物性丑闻的方式。

报社的记者Boardman早在1988年就注意到有关Adams的不光彩个人生活问题。Boardman经过长达三年的艰苦调查,找到8名声称受到性侵犯的女性,但没有女性愿意在报纸上透露真实身份,整个报道是一篇由“匿名消息源”组成的深入报道。

报社与受访者进行了艰难的思想工作,8名女性同意,如果Adams起诉报社,她们愿意出庭为报社作证。

“匿名消息源”在中国大陆的新闻报道里是个有趣的词。常用的表达形式是“据有关人士透露”、“相关专家认为”,这绝对是狗屎式的偷懒工作态度。不过美国的例子提醒我们,你一定要谨慎的使用“匿名消息源”,如果有可能,一定要请求消息源书面同意未来可能出庭为你作证。

第二个案例是“患艾滋病的儿科医生”

1987年,Dallas地区的一名叫Robert J. Huse的儿科医生被昔日的室友揭发身患AIDS病。Robert是当地非常有名的医生,每年接诊病例在五千人左右,即使病人没钱,他也会施救,有相当高的声望。

当地的报纸很纠结,究竟要不要报道这件事?这是公众知情权和医生个人隐私权的斗争。在1987年,人们对艾滋病了解还不多,愤怒的家长认为Robert把孩子置于危险之中。

Robert请求法庭陈封庭审档案,但记者源引美国宪法条例,法庭应该公开案件记录。法官同意了记者的要求。

两年后,这位医生被发现刺死在自家的浴室里。警方依据线索认为是他的某位病人家属进行了这场谋杀。

国际新闻研究所的两位老师把重点放在了讨论医生行为的对错上。我当时的想法是,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准则,如果当时的美国医生从业条例没有关于艾滋病的相应规定,医生在职业规范层面没有错误,他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。

但是书面条文永远是比现实滞后的。在艾滋病没有被公众广泛了解的前提下,儿科医生患有病肯定是在公众利益的讨论范围内,记者的执着报道符合他的职业要求。

在讨论的最后,我介绍了国内有网民诋毁雷锋、抗战英雄形象而被刑拘的情况。两位老师表示很吃惊,她们说这种刑拘是违反国际法的,诽谤他人罪只能针对“活人”,你有权利对死人做出任何评价。

我的困惑就更大了:什么是国际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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